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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

Page history last edited by 陳玉水 8 years, 3 months ago

 

 

https://m.youtube.com/watch?v=mhSXewywMnA

 

https://youtu.be/f20ZUvu3B48

 

https://youtu.be/0unBI5KmaWU

 

https://youtu.be/Vld19auVxzo

 

https://youtu.be/dT70io88mho

 

https://youtu.be/djde0xsWiaY

 

 

 

 

死刑看法(陳玉水) 

 

  我一直以來覺得台灣社會治安比越南好多了,在台灣有時工作到晚上12點後才能回家,路上常常逾到警察巡邏,心裡覺得更安心一些。但是在越南,晚上11點後我就不敢一個女生那麼晚還在外面。越南社會治安不好,有時也會發生殺人案或搶偷案,大部分都有目的而產生衝突的案子。

  殺人必須償命,給家屬的一個交代人都應該要為自己的所作所為付出相對的代價,受司法的制裁。殺人犯雖然被判死刑也不能復活被害人,但是如輕放,這樣是否造成社會對於「殺人」也是大不了的事?生命的價值何在?我很認同郭台銘說,如果反對死刑的人,有家屬是隨機砍殺的被害人,如果那時候你還保持反對死刑的話,他也會支持反對死刑。這樣說的意思是,我們只是旁觀者無法體諒到別人的痛苦的。

  所以我覺得殺人案有很多原因造成的,有故意、過失、反抗、等因素。若屬於不故意的範圍,輕放應該還合理。但是如果是故意謀殺、恐怖殘殺案等應該要被判決死刑,也就是對社會給予個公平正義的交代,同時也是「殺雞儆猴」。於是我不支持廢死刑,而覺得在某種嚴重的案子上,判決死刑也是一種保護社會的治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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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小津課後心得對廢死/支持死刑的觀點

 

小燈泡事件讓大家看到了人性的醜惡。也再次激起民眾對是否支持死刑的爭論。我覺得:台灣還沒有準備好廢除死行。刑罰對於社會中不守法的公民具有的終極處罰強制力,是必須體現出來的。

 

正常人應該是理性的,有節制的,但是總有人可以置法律於不顧,因為上行下效的事實,讓我們不可以隨便假設這個世界會"殺人犯也有人權,誰有資格奪走他們的人權", 我不贊同,如果有人已經殺了人,觸犯了條例,那麼他應該是在法律的約束之下,因為他已經拿走了別人的生命,他應該對自己的行為負責。死亡是每個人最後的人生終點,但不是因為人最終會死就成為殺人遊戲者的目標。如果他可以承受最後被制裁的事實對於無辜的死者來說,也只是得到了一個公平的處理結果而已,因為生命不可以重來,沒有人可以再讓逝去的死者復活。


第六周心得:墮胎法案(王美婷) 

 

     老師就小燈泡事件探討死刑在是否應當被廢除亦或是持續進行,後延伸至台灣其他法案,其中就涉及了墮胎。令我感到有點驚訝的是,感覺在台灣還蠻普及的「墮胎」行為其實是能構成相關罪行的。根據中華民國刑法第24章明文規定-「墮胎有罪」,在刑法中第288至292條中的「墮胎罪」說明罪行判刑對象包括懷孕婦女(聽從他人或自行墮胎),醫生(行使墮胎行為)以及其伴侶(即男友或老公,因涉及教唆墮胎行為)。不過因墮胎行為被判刑的案件在台灣並不常見,原因是後來有實施一條「優生保健法」,這條特別法可說是讓墮胎「合法化」的延伸法令。法令中陳列了胎兒畸形,受姦懷孕等各式可以行使墮胎的情況外,還有其中被視為墮胎法律行使「例外」的第九條第六款-「因懷孕或生產將影響身心健康或家庭生活者可實施流產」,此寬鬆的條例定義被認為是變相承認墮胎合法。

 

     墮胎是個全球性的議題,每個人對此行為是否該合法化都抱有兩極化的看法。墮胎四十多年前在美國是完全屬於違法行為,這很大程度是受到宗教(許多世界主流宗教認為生命是上天賦予的,任何人都沒有剝奪生命的權利)的影響。在1973年美國最高法院對於Roe v. Wade案件的判決影響了之後墮胎法案的發展,該判決推翻了美國46個州的墮胎法案,確立了以下「三個階段標準」:

 

  1. 懷孕前三個月,懷孕者本身擁有是否決定要墮胎的自主權
  2. 懷孕三個月後,各州為了婦女的健康等因素可以限制墮胎,但不能禁止其墮胎。
  3. 生產前三個月,除非胎兒的生產會危害母體,各州為了保護胎兒可以限制或禁止墮胎行為。

 

     美國各個州隨後在1990年都通過了墮胎法案,但仍有一定的限制。現今大約有36個州明文規定青少年在做人工流產前需徵求父母同意,且大多州屬拒絕使用資金為孕婦提供流產服務。但近年來,美國越來越多州通過實施多項條款來限制墮胎行為,這對美國婦女的「墮胎權」造成挑戰。墮胎一直都是女性主義的其中一項重要議題,支持者認為女性應該有選擇墮胎的權利,而不是被各式法令條款限制自身的自主權。墮胎在一定程度上會造成懷孕者身心上一定的傷害,政府不僅應針對法案進行全面性的探討與審視,對於其所衍生的心裡或社會問題等也需高度重視。

 

  • 有關案件詳情與墮胎法案可參閱以下網址:

1)https://zh.wikipedia.org/wiki/羅訴韋德案

2http://www.voacantonese.com/a/more-states-pass-tougher-laws-restricting-abortions-20130827/173772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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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人是怎麼看鄭捷跟王景玉的? 李玲萱

  從鄭捷案開始,我有一些想法,那就是對這種精神異常(泯滅人性且不怕死刑)的人處以死刑是隔靴搔癢,而不是對症下藥。我一直在想台灣人一定要這種人被判死刑的原因究竟是甚麼?如果單純是因為害怕他們的存在會奪走人命,那試問伊波拉、愛滋病等傳染病患的存在奪走的人命會小於隨機殺人犯殺害的人數嗎?

 

  但是我們對待傳染病患的方式,是進行隔離並對其身上的病症施行治療,而不是像撲殺口蹄疫的豬、禽流感的雞,把他們撲殺了事,對吧?

 

  一定有人會說,殺人犯跟傳染病患怎麼會一樣?一個是自願作惡,一個是不得已的。不用把殺人犯當人看,殺人犯的人權就不用保護,應該順應民意,維護社會大多數好人的安全。

 

  這種論述是很危險的。如果特定族群的人權是可以被多數人剝奪的,有一天會不會也出現心智障礙者不配有人權、傳染病患也不配有人權這種論述?因為前者具有較常人高的攻擊性、後者也能致人於死地,同樣對社會有危害、威脅。整個社會開始剔除各種潛在危險因子(事實上,對於身心障礙者的迫害如人體實驗、禁止生育早已經發生過,詳見社會達爾文主義)

 

  我覺得人民賦予政府刑罰的權力,像是教育中給老師處罰的權力一樣。當班級中出現危害其他人的學生時,老師可以藉由處罰來「矯正」問題學生的行為,助其重回正軌。而不是當學生行為出現偏差的時候把學生踢出班級,再也不給他重返社會的機會。而監獄如果實際上不行矯正之事,我認為法務部矯正署這個名稱應該改掉以免混淆,改成行刑署之類的。

 

  除了罪證確鑿的犯人以外,死刑剝奪的生命,也可能包含那些冤獄受害者。弔詭的是,絕大多數台灣民眾都對司法抱持不信任態度,但是說到冤獄可能性的時候,往往閉口不言。為了除掉妖魔鬼怪似的罪犯,台灣民眾可以忽視無辜者被錯殺的可能。

 

    冤獄人生:達米恩的死囚紀事

‘’1993年夏天,三名男童在美國南方小鎮西曼菲斯郊外遇害,被綑綁裸屍於小溪當中。檢警認為如此兇殘的手段必定與撒旦教有關,而鎮上的頭號邪教嫌疑分子就是達米恩──因為他總是穿著黑色大衣還喜歡重金屬搖滾樂。

達米恩是家境非常窮困的少年,與其他同學格格不入。命案發生後,達米恩首當其衝遭到逮捕。一起被捕的還有兩個朋友傑西跟傑森,智商只有七十二的傑西在疲勞偵訊與警方設計誘導下「坦承」三人犯案。全案除了這份顛三倒四的口供之外,沒有任何物證,三人在濃厚獵巫氣氛下被判有罪,「主謀」達米恩判處死刑,其餘兩人終身監禁。’’

  這本書,對我影響深遠。大眾對於一個人外表的偏見、宗教的迷信、司法體制的腐敗,可以造成這麼大的憾事。達米恩還算是非常幸運的了,在漫長的歲月中他有宗教的支持讓他得以面對這樣天大的不公義,而這樁案件的知名度,讓他比其他死刑犯擁有更多發聲的機會。雖然司法機關不願承認當年的過錯,提出條件:達米恩必須承認他沒有犯過的罪才能獲得假釋出獄,但他最終總算還是出獄了。

  這個世界上不知還有多少像達米恩這樣的例子,我曾經以為在我生活的年代,法律會保護人民,冤獄這種事應該是層層辦案過程中百密一疏非常倒楣的人才碰得到。我以為現代辦案會像CSI犯罪現場一樣嚴謹,可是達米恩的事件發生在科學辦案的美國,並且發生在離現在很近的90年代。

  悖於主流民意,我反對死刑。我不願意看見為了除掉一個有罪的人,有另一個無辜的人陪葬。促進公共利益應該要有底線,為了社會上多數人的利益不得已犧牲少數人的居住權、財產權,都是可以彌補的,唯有生命不能彌補。唯有這一件事我認為我們絕不該做。

 


小燈泡事件心得(李清清)

 

            提到小燈泡的事情,到現在我都還會激憤。一個可愛的四歲小女孩就這樣離開了世界,當時我一邊看新聞一邊謾罵這個殺人魔,他是以什麼樣的心情對一個小孩下得了手。當我看到在法庭前面有人狠揍他時我是多麼的洩恨,我也多想給他一拳。同時也隨著這起事件大家都開始討論廢死的問題。我個人覺得我是支持死刑的,但是也一定要看案件的重要性,因為死刑的存在有他的一定意義。鄭捷的事件已經給了很大的震撼了,很多人為了那該死的道義,不支持死刑,進而發生了人倫悲案。鄭捷就是一個很好的案列,他殺的人都跟他沒有什麼深仇大恨,也沒有什麼無惡不作的人,都是一些無辜的老百姓,因為他許多家人失去了至情至愛,家破人亡,被抓后還不知悔改,以有精神病來逃避責任。如果讓他們繼續留在世間留在監獄又有什麼意義,失去的生命是無法彌補的。我真的找不到任何的理由來為他廢除死刑。小燈泡的案件也是找一個沒有任何抵抗力的小孩下手,真的是一個泯滅人性的殺人魔,這樣的人我們還可以原諒嗎?

不支持廢除死刑。


鄭捷捷運隨機殺人案與廢不廢死

李鴻清-40385233I-應華系二乙

 

     當我剛開始聽到關於這個捷運隨機殺人案的時候,還記得那個時候 我是在就讀林口的僑大先修部。剛來台灣不久,那個時候 只是感到很震驚和一種毛骨悚然的感覺。最多在和朋友們一起議論一下 這個殺人案的經過 以及怎樣怎樣恐怖。除了這樣就沒有別的了。但是 當我來到台北 上大學後 才知道 原來這樣的殺人案 在台灣可以引發出來那麼多的爭議。我之前是不知道有反對死刑的廢死聯盟的存在的。因為在我的認知裡面 殺人償命是天經地義的事情。而且 我接觸過的法律也是 像這樣的殺人案,沒有爭論是直接執行 死刑的。來到大學才知道 原來法律上對於要判一個人死刑 是要考察那麼多方面。在來到台灣也才聽說過 原來殺了人後 可以用裝瘋賣傻,充當精神不正常 來當逃避死刑的借口。而廢死聯盟 在個人的理解裡是 他們認為殺人者 也有他們的個人人權,而不能因為他殺人就判他死刑。所以他們才會推動廢死計劃。這是什麼爛道理,我真的無法理解,也不想理解。在我的觀念裡 殺人償命天經地義就是絕對。而如果政府真的實行了廢除死刑的話,用一點誇張的說詞來說就是 全台灣隨機殺人犯趴趴走,到哪裡都有危險了。試問這樣的社會 會有安全保障嗎?和那些暴亂,政治動盪的國家有什麼區別?


有關死刑的評論( 陳瑞琪 應華106 )

 

     對於死刑的問題,我本來沒有太多的認識,因為香港早已沒有死刑這樣的法例。不過自從我來到台灣之後,看到過不少的重大事件例如鄭捷的隨機殺人事件以及小燈泡妹妹被殘殺的社會事件,對死刑慢慢多了很多認識以及有對這一方面有了一套想法,我並沒有刻意支持到底要不要廢死,因為我還在從自己理性與感性的思考角度上爭扎,但可能較為偏向於感性的思考方式。首先,假如我以理性的角度去評論死刑,我認為受害者很可憐需要受到法律保障,但同樣犯罪者則需要接受懲罰,但是犯罪者同為人,在自由社會裡人的權利受到重視,即使是罪犯也有他該有的權利,他可以為自己辨護,同樣也可以請求不接受死刑,客觀而言,死刑對於犯罪者而言是一個鐵定的決案,但這種枷鎖連帶的是社會的民怨,讓這一類的犯人即使下九泉也背負了「死囚」的名稱,反之只單純有利於受害者,人而因此變得不平等,理性而言,死刑的存在過於極端。

   但在感性的角度而言,死刑的存在就是將那種對於社會的極端危險份子將其鏟除免除後患,更可以減低民眾生命安全受威脅的程度。而事實上,受害者所失去的定必比犯罪者來得多,「一命填一命」這也是華人社會文化裡面出現的一種觀念,在感性上而言像是鄭捷這種胡亂隨機殺害無辜市民,要執行死刑實在是不為過,因為他為社會所帶來的傷害遠遠不能夠想像,而多少個家庭也因為這樣失去了重要的家人,他所需要接受的法律制裁其實不單只是坐牢能夠解決得到的。而小燈泡事件亦然,小妹妹只是出生沒幾個年頭,卻被擁有成熟心智的成年人殘忍殺害,而且他們根本無仇無怨,那意思就是那位犯罪者根本是故意的,實在是無法讓人原諒其殘忍的行為,假如要再教育,以台灣目前的教育體制、懲教體制,我自己的感覺也認為很難在幾年之中去「感化」一個擁有極端思想的危險人物,所以死刑對於這樣的事情而言,或許是沒辦法之中的辦法,為了穩定民心以及受害者的傷痛,犯罪者也再也沒有所謂的「權利」,雖然感性上對於犯罪者是很不公平,但目前台灣也有不少民眾也開始覺得死刑其實並不是解決問題,只是將一個問題「埋沒」起來,如果要我說,我會建議教育的改革是很必然的事情,也需要探討為什麼教育或者文化上會促成了這一類型的恐怖份子存在,我們不知道還有多少人其實在思想上的不健全而正在蘊釀成為下一個犯罪者,能做的只能夠從自身作為父母、師長、朋友及社會等等多以正面思考方式以及各種可靠的教育模式去宣導眾人,使他們能夠在思想上有所改變,減少更多悲劇的發生。


 

06 

死刑

劉瀞營

 

死刑存廢的爭議,從女童割喉案掀起爭議的壓力鍋,到後來的六名死刑犯槍決事件,逐漸在台灣社會中發酵。網路上陸續出現眾多的正反意見投書,表達自己的意見與看法,但往往出現各執一詞、各自表述的情況,甚至引發群情激動的仇恨式發言,再度撕裂這片土地。

不管對死刑廢除的立場是支持或是反對,先給自己一個好好瞭解對方論點的契機,藉由這篇正反意見的整理,讓彼此間容許對話的空間,不再任由黑白分明的對立抹煞改變的可能。之前在上道德倫理的通識課時老師就有在和我們討論有關死刑這個議題。「反對」廢死,相對的生命重量。反廢死論者則是認為,論生命應該分成「加害人」與「加害人以外之其他人」兩者來看待。對於「加害人以外之其他人」,反廢死論者抱持著與廢死論者相同的看法--生命絕對重要而且認為「怎麼能被殺害」。我反對廢死是因為我覺得罪罰要相襯。如果沒有罪罰相襯,社會治安會變得多麼不安。有惡想要做壞事的人就會更是無忌憚的去做一下傷害他人的事情。我覺得會要對他們判死刑,一定是他們犯了極重的罪行才會被判死刑。支持廢死的人們說到人權問題,那試問又有誰想到了被殺害的死者的人權呢?又有誰去守護他們的人權呢?我們是否要考慮到受害者的人權呢?人們從小就在學習要為自己所做的事負責及承擔,做錯了事就要付出相對的代價拿到不是嗎?做了壞事,就應該知道自己終有一天會收到懲罰就必須承擔其後果,我覺得那是自食其果,自己做的事就自己負責。


 

合瓊玲 40285228I  應華 106

 

有關死刑的評論

對此正反兩方都持有不同的意見,皆是在探討「法律能否合法殺人」的合理性。作者能夠在論文中有條理且有系統地闡述兩方論點並在最後提出自己的看法,讓我在看此篇時能夠完整掌握到作者的思路,也令筆者收穫良多。

然而,就本文而言,似乎是要探討死刑存廢問題;但就題目本身而言,卻似乎只是要探討死刑對加害人受害人「情感」層面的影響,因此建議作者在題目訂定上可以再有所修正。此外,也建議作者可以單就探討「台灣地區」死刑存廢的問題,因為在主文有探討到,宗教的因素也有可能影響一個國家法律上的制定,像歐洲國家因篤信基督教的緣故大多數都已廢除死刑,但在以伊斯蘭教為主的中東國家則仍普遍保存死刑;反觀台灣,台灣是一個多元文化並存的社會,宗教的影響力並沒有擴及至我們的法律,因此,若能將研究範圍縮限至台灣地區,就台灣內部的情況加以討論,或許會更具有客觀性。

在西方國家裡,美國是唯一仍保有死刑的國家。在其國內,對於死刑存廢,亦有激烈辯論。由於受到歐洲啟蒙運動與基督教貴格會 (Quakers) 的影響,美國知識份子對獄政改革頗為關心。最早提出改革死刑建議者,乃開國元勛傑佛遜 (Thomas Jefferson,美國第三任總統)。他試圖修改維基尼亞州法,將叛國與謀殺定為可判處死刑之唯一罪名,但未成功。


死刑——劉正淑

關於死刑這個問題,我站在支持死刑這邊。因為無法理解為什麼會出現支持廢死刑聯盟,特別的找了一下有關廢死的資料。

就下面的文章來說好了,就先入為主的觀念來批判前法務部長羅瑩雪於卸任前簽署死刑執行令,槍決死刑定讞僅十八天的鄭捷,隨心所欲、草菅人命的執行老梗,這些年一再上演。輿論以牙還牙、殺人償命的呼聲似乎堅不可破,不論施政能力如何顢頇,槍響時刻,總伴隨著大眾掌聲,盛讚正義獲得實現,連羅女士本人也引以為傲。但是把死刑與正義畫上等號,真的沒有問題嗎?如果我們的社會禁止殺人,卻容許國家以執行死刑的名義殺人,不會陷入矛盾嗎?

http://www.taedp.org.tw/story/3066

 


輔大女宿事件- 應華106劉方琦

 

在絕食的事件爆發前,我其實是不知道這個事件的,因為在當時輔大又爆出另一件事─輔大心理系性侵事件,這個事件發生時間其實是在2015年6月,但是在今年5月底才因為被害人男友在臉書上發文才爆出來,貼文一出便在網路上引發討論,人們也將目光放在輔大校方身上,而女宿門禁絕食抗爭事件又剛好發生在這個時間點,這兩個事件疊加在一起引起的輿論效果可想而知。女宿要求解除門禁的聲音其實一直都有,只是他們的聲音一直沒被聽見,直到輔大灰姑娘的活動召集人絕食靜坐,再加上性侵害一案已讓輔大校方備受關注,他們的訴求才真正被聽見並正視。

以上這兩個事件的發生使得關於性別平權的話題又再一次被拿出來討論,而且,性侵的事件同時也讓人們看到了大學教育思維與當前性別思潮的脫節情況,我們也能藉由這次的事件來思考如何讓性別平權真正落實在教育中。

 


墮胎法案 英語105 程禹縈

 

在老師提到墮胎最之前,我不知道墮胎在台灣是違法的,因為曾經聽家裡的某位長輩有墮胎經驗,當初她的狀況是婚姻即將破裂卻發現懷孕,經過考慮後決定不要留下胎兒,後來他們也真的離婚了,如果當時那位長輩把孩子生下來,總共三個孩子的確會造成很大的經濟負擔。那位長輩是在大型醫院做引產手術,因為聽過此事件,我以為只要經過孕婦本人同意,並且在合理的週數內都是可以合法拿掉胎兒的。原來就是優生保健法中第九條第六點 「因懷孕或生產,將影響其心理健康或家庭生活者」,等於幾乎將墮胎合法化,因為「影響心理健康或家庭生活」有很大的解釋空間,以我那位長輩的案例來說,婚姻即將破裂且之後他們的經濟狀況養兩個小孩都很辛苦了,如果有第三個真的很難負荷。

 

在美國,反墮胎人士很大一部分是因為宗教信仰,他們認為生命不該被扼殺,即使是被強暴所生,也可以交給社福機構扶養。以我個人的立場而言,我不認為台灣的社福機構有那麼多能力去接收那麼多非婚生胎兒,再加上很多懷孕是因為避孕措施未做足造成,台灣的性教育還不構成熟,根據內政部2012年統計資料顯示,國內每100名嬰兒之中,就有5位是未成年少女所生。墮胎全面禁止只會造成更多問題,但是優生保健法中第九條第六點也有修改的空間。

 

 

 

 

 

 

 

 

40121134L 程禹縈 英語系 四 甲 F   
40285103I 劉方琦 應華系 三 甲 F   
40285119I 李玲萱 應華系 三 甲 F   
40285124I 陳瑞琪 應華系 三 甲 F   請假
40285130I 劉正淑 應華系 三 甲 F   請假
40285133I 李連君 應華系 三 甲 M   未出席
40285136I 王美婷 應華系 三 甲 F   
40285224I 陳玉水 應華系 三 乙 F   
40285228I 合瓊玲 應華系 三 乙 F   
40285230I 劉營 應華系 三 乙 F   遲到
40285232I 周欣宇 應華系 三 乙 F   未出席
40385222I 楊小津 應華系 二 乙 F   
40385231I 李清清 應華系 二 乙 F   
40385233I 李鴻清 應華系 二 乙 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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